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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省考招警考试公安执法常识(第五十三期)

发布时间:2018-05-30  发布人: 点击:2914次

  2018省考招警考试公安执法常识(第五十三期)

  执法常识

  公安民警着装时,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:

  (一)按照规定配套穿着,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。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。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,不得外露。

  (二)按照规定缀钉、佩戴警衔、警号、胸徽、帽徽、领花等标志,系扎制式腰带,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。不得佩戴、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、物品。

  (三)保持警服干净整洁。不得歪戴警帽,不得披衣、敞怀、挽袖、卷裤腿。

  (四)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,应当穿制式皮鞋、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。非工作需要,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;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 3 厘米,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 4 厘米。

  (五)不得系扎围巾,不得染指甲,不得染彩发、戴首饰。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、大鬓角、卷发(自然卷除外)、剃光头或者蓄胡须,女性公安民警发辫(盘发)不得过肩。

  (六)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,不得戴有色眼镜。

  执法常识 民警不着装的情况

  1.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着装:

  (一)执行特殊侦查、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;

  (二)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;

  (三)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;

  (四)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。

  2.公安民警辞职、调离公安机关,或者被辞退、开除公职、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、停止执行职务、禁闭的,不得着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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